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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04民初444号

陈志良与王德忠、第三人王力、闫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良;王德忠;王力;闫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444号

原告:陈志良,男,1956年8月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王德忠,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第三人:王力,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第三人:闫风敏,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陈志良与被告王德忠、第三人王力、闫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陈志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志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