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444号
原告:陈志良,男,1956年8月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王德忠,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第三人:王力,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第三人:闫风敏,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陈志良与被告王德忠、第三人王力、闫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陈志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志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