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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2民初1186号

刘长元与张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长元;张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2民初1186号

原告:刘长元,男,1953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张万庆,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刘长元与被告张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长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张万庆归还欠款5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2018年间,原告与被告有供需产品地瓜渣业务,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开始合作还行,后来逐步欠款,当欠至第四笔时业务终止。现欠款2017年4月30号欠29000元,2017年6月9号欠7200元,2017年9月6日欠8400元,2018年5月6号欠10000元,共计欠款54600元,中途经过催要还了3000元,至今仍欠51600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还本金51600元,以及多次催账费用及相关利息(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 张万庆未做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018年,被告张万庆从原告刘长元处购买薯渣,共欠款546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四张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3000元,尚欠51600元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四张、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万庆从原告刘长元处购买薯渣,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因双方未约定,且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万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长元货款51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秀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