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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101号之一

梁文彬、陈林发、杨铁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文彬;陈林发;杨铁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文彬,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陈林发,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杨铁梅,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文彬与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陈林发、杨铁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文彬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82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已支付的14000元已扣减,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陈林发、杨铁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文彬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32元,合计7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林发、杨铁梅负担6845元(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由原告梁文彬负担355元”。因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文彬向本院申请执行。 同期,本院受理涉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执行案件52宗,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执行处置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名下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另案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6号星湖尚景苑二期1号楼207室等8处房产,目前涉案不动产执行处置中; 2、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另案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林发名下的号牌号码粤H×××××、粤H×××××两台小型汽车,目前涉案车辆执行处置中; 3、预查封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名下的肇庆市星湖大道4段6号中源誉峰一期5号楼十一层A-1101室等24处房产(预告登记),因前述房产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目前开发商肇庆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林发、杨铁梅合同纠纷尚在诉讼中,涉案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4、冻结被执行人陈林发名下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账户款项,可定期扣划并另行分配; 上述财产处置完毕,扣除优先受偿价款、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后,本院将另行分配可分配款项。除此之外,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可处置的不动产、车辆进行司法拍卖,目前尚在处置中。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