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762号
申请人:新乡市翔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宋屯村。
法定代表人:程习平,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娄砚文,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延津县。申请人新乡市翔龙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乡市翔龙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娄砚文赔偿申请人新乡市翔龙钢构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及利息。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娄砚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娄砚文名下的财产信息。
申请人新乡市翔龙钢构有限公司已和被执行人娄砚文达成协议,且被执行人娄砚文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新乡市翔龙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220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天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