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396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负责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岳明,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李梅,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蔡建永,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宁贵珍,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诉被告蔡建永、宁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吴香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