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5237号之六原告丁某,男,汉族,1925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被告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日中天科技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凌 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