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6611号
原告:罗嘉欣,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卢伟,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嘉欣诉被告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嘉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嘉欣负担。
审判长 黄链生
审判员 肖石平
审判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晓琳
书记员张莉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