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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6611号

罗嘉欣与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嘉欣;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6611号

原告:罗嘉欣,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卢伟,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嘉欣诉被告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嘉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嘉欣负担。

审判长  黄链生

审判员  肖石平

审判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晓琳

书记员张莉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