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6民初141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滏阳东路**。
负责人: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司员工。
被告:王玉芳,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诉被告王玉芳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