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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5民初1930号

原告董朋岳诉被告沈阳酷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6-02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朋岳;沈阳酷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1930号 原告董朋岳,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酷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翟健,男,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朋岳诉被告沈阳酷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朋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审 判 员  洪 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和晓岚

书 记 员  刘曦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