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968号罪犯刘小平,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赣05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诈骗赃款297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缴赃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