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61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大隆大厦(**)首层**。
负责人:刘云中。
委托代理人:曾小强,系浙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奕,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吴小奕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