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5民初825号
原告:张继真,女,194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志,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志,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长海,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玉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路路,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雷云,男,公司职工。在审理原告张继真与被告邵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