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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民初825号

张继真、邵长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9-1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继真;邵长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5民初825号

原告:张继真,女,194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志,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志,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长海,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玉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路路,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雷云,男,公司职工。在审理原告张继真与被告邵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