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381执33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占浩,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白一超,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李占浩与白一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豫038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白一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李占浩借款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受理费1424元、保全费670元、保险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白一超承担。因被执行人白一超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占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5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经查,被执行人白一超名下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白一超名下有豫C×××××号汽车一辆,已被本案查封未实际扣押。3.被执行人白一超名下有位于翟镇镇翟西村××花园××单元××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2月12日止),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案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申请不对该房产进行变卖。4.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白一超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其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本院工作人员到被××人居住地××组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白一超,下落不明。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7594元及利息、执行费91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白一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占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建辉
审判员 :王占和
审判员 :赵国钧二〇二一年五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梅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