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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3029号

杨再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再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029号罪犯杨再文,男,1986年3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再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洪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8日作出(2015)洪刑执字第9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赣01刑更75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个。本次减刑未履行缴纳罚金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再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再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