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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314号

杨哲学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杨哲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哲学,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8〕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哲学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哲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杨哲学虚构在本区官庄街道办事处韩家村韩家中桥北侧有建设厂房工程,以变更合同、收取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潘某1500元、骗取李某1480元、骗取被害人于某4878元、骗取被害人孟某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2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哲学于2019年1月11日退还被害人孟某5000元。综上被告人杨哲学诈骗金额共计14958元。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杨哲学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哲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杨哲学书写的收条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被害人潘某、李某、于某、孟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时某1、时某2、袁某、景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哲学的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哲学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以被告人杨哲学具有累犯、坦白等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哲学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哲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哲学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哲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哲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哲学退赔潘某人民币1500元、李某人民币1480元、于某人民币4878元、张某人民币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