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0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生,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袁文荣,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李新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都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0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生与被执行人袁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7)赣0730民初1128号。责令被执行人袁文荣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730执576号执行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锦华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