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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04执保49号

申请执行人马舜与被执行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6-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马舜;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执保49号

申请执行人:马舜,男,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被执行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阳光水岸小区1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16447693R。 申请人马舜与被申请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鄂0804财保16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骅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门面房; 二、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艾宏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