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460号罪犯田建平,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小学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冀082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冀08刑终16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原判主刑起于2016年10月29日,2017年7月3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20年4月2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建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9]18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田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建平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朱彦兵
审判员 金小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