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983民初962号
原告:杨婷,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汉族,户籍地信宜市************,现住信宜市*******,联系电话:158*****077。
被告:梁文明,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013,汉族,住信宜市***********,联系电话:137*****197。
原告杨婷与被告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l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立下《欠条》,被告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欠款。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4000元。因催讨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文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梁文明向原告杨婷借款14000元,并立具《欠条》给原告杨婷收执。《欠条》主要约定:被告梁文明欠原告杨婷14000元,承诺在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借款逾期后,被告梁文明至今未归还借款。
原告杨婷于2019年4月8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梁文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给原告杨婷收执的《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有效的借款约定。被告梁文明向原告杨婷借到14000元,有原告杨婷提供的《欠条》证实,且被告梁文明对此未提出反驳意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梁文明逾期未归还借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对拖欠原告杨婷的借款本金14000元负偿还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对本案借款的利息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杨婷诉请借款本金14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据理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梁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梁文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杨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梁文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杨婷已预交,由被告梁文明迳付给原告杨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飞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智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