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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恢31号

邝锦雄、彭淑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邝锦雄;彭淑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邝锦雄,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彭淑颖,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邝锦雄与被执行人彭淑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1202执615号],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8)粤1202执6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彭淑颖未依约履行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邝锦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编立案号:(2018)粤1202执恢18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