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481执1202号
申请人:石龙,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群众,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吴闯,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满族,工人,群众,住兴城市。石龙申请执行吴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1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石龙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闯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规定的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吴闯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吴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伟名下的存款、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等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吴闯的居住地进行传唤,发现被执行人吴闯均不在居住地居住,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1862号民事调解书,石龙与吴闯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石龙华发现被执行人吴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杨晓东
审判员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