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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07执8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向阳支行、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向阳支行;蒋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07执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向阳支行,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套路**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大学生公寓”**楼门面。

负责人:邓泽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宁,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茜,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07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某某、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某、何某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过长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7执85号案件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董晓军

审判员  罗年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