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07执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向阳支行,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套路**湖南天雁机械有限公司“大学生公寓”**楼门面。
负责人:邓泽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宁,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茜,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07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某某、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某、何某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过长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7执85号案件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董晓军
审判员 罗年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