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3民初2558号
原告:李娃,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李永生,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人民政府驻地。
原告李娃与被告李永生、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李娃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娃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计611元,由原告李娃负担。
审判员 范绍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