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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民初2558号

李娃与李永生、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娃;李永生;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3民初2558号

原告:李娃,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李永生,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人民政府驻地。

原告李娃与被告李永生、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李娃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娃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计611元,由原告李娃负担。

审判员  范绍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