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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执4410号

吕国华;胡伯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国华;胡伯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18执4410号

申请执行人:吕国华。

被执行人:胡伯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9)津0118执44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胜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