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522民初1318号
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福民街。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威,男,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柳文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