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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行审814号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村九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村九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605行审81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金融商贸区。

负责人:游剑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露权、熊劲峰,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李炽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3月2日作出的沥府行决[2009]1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申请事项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股份合作经济社向原丽娟发放:1.全年股份分配30000元;2.三八节福利500元;3.中秋节福利500元;4.2019年医疗补贴550元(上述四项合计3155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本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准予执行以下项目: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股份合作经济社向原丽娟发放:1.全年股份分配30000元;2.三八节福利500元;3.中秋节福利500元;4.2019年医疗补贴550元(上述四项合计3155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淑梅

审判员  黄旭红

审判员  欧亚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