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116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大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59919F(1-1)。
法定代表人:郑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店忠路与站南路交口南润和尚品商业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
法定代表人:邵家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志军,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凌贤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22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不代表申请人实体权利的消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前进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史国庆 助理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