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03民初778号
原告:李倩倩,女,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杉,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云豹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59号新天鹅大酒店主楼七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莫丹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倩倩与被告洛阳云豹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云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倩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侯佳杉,洛阳云豹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倩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洛阳云豹公司支付拖欠李倩倩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共计6,247元;2.依法判决洛阳云豹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李倩倩双倍工资29,311.81元;3.依法判决洛阳云豹公司支付李倩倩因拖欠工资和未交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661.78元;4.依法判决洛阳云豹公司向李倩倩支付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工资39,065.05元;5.依法判决洛阳云豹公司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李倩倩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则洛阳云豹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倩倩社会养老保险补偿费15,988.26元;6.依法判决洛阳云豹公司因未给李倩倩交纳生育保险而应支付李倩倩休产假期间工资10,658.84元;7.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洛阳云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李倩倩应聘至洛阳鑫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小厨配送中心工作,2016年8月,洛阳鑫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绿色小厨配送中心独立核算成立为洛阳云豹公司。李倩倩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在公司工作2年多,但洛阳云豹公司一直未与李倩倩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李倩倩交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规定每月只能休息两天(2017年7月之后为三天),无其他休息日。2017年3月至6月,李倩倩休产假期限,洛阳云豹公司未给李倩倩发放工资或津贴,并且李倩倩在洛阳云豹公司工作期间,洛阳云豹公司多次拖欠李倩倩工资,截止现在,洛阳云豹公司仍拖欠李倩倩2018年5月和6月工资共计6,247元。为维护李倩倩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李倩倩的诉讼请求。洛阳云豹公司未答辩。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认定事实如下:李倩倩于2016年1月24日到洛阳云豹公司上班,从事数据部主管兼任人事主管工作,月标准工资为2500元,2017年2月17日李倩倩请产假休息,2017年7月重新上班。因洛阳云豹公司拖欠李倩倩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合计6,247.4元,李倩倩于2018年6月30日离职。洛阳云豹公司在李倩倩入职后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1月1日,李倩倩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问题与洛阳云豹公司发生争议,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西劳人仲案字[2018]第3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由洛阳云豹公司支付李倩倩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工资共计6,247元;
二、对李倩倩的其他劳动仲裁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李倩倩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李倩倩为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交了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之间的工资表、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的考勤表,根据李倩倩提交的考勤表,其在双休日加班75天,加班费计算应以标准薪资2,500元为基数,数额为17,241.38元(2,500元/月÷21.75天×75天×2倍);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加班费为2758.62元(2,500元/月÷21.75天×8天×3倍)。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洛阳云豹公司拖欠李倩倩工资6,247元属实,应当支付拖欠李倩倩的工资6,247元。关于李倩倩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规定,与劳动报酬不属于同一概念,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本案中李倩倩于2016年1月开始在洛阳云豹公司工作,李倩倩向洛阳云豹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应从2016年2月起开始计算,至迟于2017年2月提起仲裁申请,但其直至2018年11月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洛阳云豹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律不予保护。因此,李倩倩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9311.81元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倩倩向洛阳云豹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洛阳云豹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足额向李倩倩支付工资且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李倩倩基于洛阳云豹公司的过错解除劳动关系,洛阳云豹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6,250元(2,500元/月×2.5个月)。关于李倩倩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倩倩初步提交了工资表、考勤表等相关证据,洛阳云豹公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考虑到考勤记录最能反映李倩倩上班的具体情况,故以李倩倩提供的考勤表计算其加班费较为适宜。关于李倩倩主张洛阳云豹公司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用负有征缴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的,不是单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倩倩主张洛阳云豹公司因未给李倩倩交纳生育保险而应支付李倩倩休产假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因洛阳云豹公司在李倩倩入职工作期间未为其交纳生育保险,亦未支付产假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李倩倩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规定的标准,故洛阳云豹公司应当支付李倩倩产假期间的工资10,658.8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洛阳云豹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倩倩工资6,247元;
二、洛阳云豹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倩倩经济补偿金6,250元;
三、洛阳云豹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倩倩双休日加班费17,241.38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758.62元;
四、洛阳云豹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倩倩产假期间的工资10,658.84元;
五、驳回李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洛阳云豹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洛阳云豹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中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