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学军,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文峰,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杨学军申请执行王文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特1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俊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