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C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2270XP。
法定代表人:沙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火车站广场8802号商厦二楼由东向西第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662702。
法定代表人:沙川,该公司总经理。 孙敏与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3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因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本院已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蚌埠安德电脑数码通讯器材市场有限公司申请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 4、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前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所有房产情况,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 6、本院至其住所地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7、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和两被执行人已被申请破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受理对两被执行的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增雁
审判员 郭利利
审判员 邱 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芝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