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8刑更705号

马立武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马立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705号罪犯马立武,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香河县,小学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冀1024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立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立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立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9]28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马立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立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朱彦兵

审判员  金小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