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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4民初1979号

包头市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森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头市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森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民初1979号

原告:包头市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红亮。

被告:包头市森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宏。 原告包头市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森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包头市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包头市豫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新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玉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