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2647号
申请执行人:韩玉,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刘爱,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滨州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韩玉与被执行人刘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6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500元并已过付给申请人。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出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才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