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02民初308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负责人:邢益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职员。
被告:梁菊齐,女。
第三人:吴郁灯,男。
第三人:陈秀香,女。
第三人: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周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梁菊齐、第三人吴郁灯、陈秀香、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4438元,本院退还2219元给原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梁胜光
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
人民陪审员 关红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姜虹
书记员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