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李贻明,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李大伟,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天一城市。 本院在执行李贻明与李大伟民间借贷纠纷(2019)皖1181执386号一案中,李贻明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00元,但李大伟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大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 3.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大伟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天长市永福东路天一城市花园41栋2单元601室房产(天2013000341),因本案标的额较小不适宜处理房产。 4.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大伟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至被执行人李大伟所在地天长市天一城市花园进行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李大伟已下落不明。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大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李贻明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贻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