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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2民初1268号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小辉、汪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小辉;汪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22民初1268号

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

法定代表人:万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小辉,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桃江县,现住桃江县。

被告:汪虎,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系熊小辉之夫。 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江农商银行)与被告熊小辉、汪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桃江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小辉、汪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熊小辉、汪虎共同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4月4日的利息4032.32元(利息应支付至清偿本息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熊小辉、汪虎均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17年3月25日,桃江农商银行作为贷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熊小辉、汪虎签订了合同编号(1887041700)最高额借字第〔2017〕00000337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并签署了放款确认书,约定:借款金额为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9.3504‰,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还息。 二、履行情况 原告桃江农商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金额为3万元,被告熊小辉、汪虎支付了部分利息。截至2019年4月4日,被告熊小辉、汪虎尚欠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4032.32元未付。 以上事项,原告桃江农商银行提供了6份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熊小辉、汪虎均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熊小辉、汪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截止至2019年4月4日的利息4032.32元;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3504‰的标准计付)。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熊小辉、汪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青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韶军

书记员刘欣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