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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746号

朱群超、刘现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群超;刘现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746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朱群超,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现周,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朱群超、刘现周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仅有少量存款、账户已冻结。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向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向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国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