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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民初1489号

马兴涛与薛大秀、郭保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马兴涛;薛大秀;郭保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2民初1489号

原告:马兴涛,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大秀,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郭保震,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涛诉被告薛大秀、郭保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兴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兴涛撤回对被告薛大秀、郭保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兴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宋献新

人民陪审员  奚永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沙 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