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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执922号

孙洪德与李亚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洪德;李亚如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孙洪德,男性,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扶余。

被执行人:李亚如,女性,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扶余。 申请执行人孙洪德与被执行人李亚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81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洪德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亚如立即给付偿还原告孙洪德欠款1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李亚如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7月9日、2019年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到扶余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到扶余市得胜镇十字街调查,被执行人李亚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20日同申请执行人书面约谈。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另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东

审判员 陈英华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