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8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曾学平,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黄加阳,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加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曾学平与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黄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赣1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黄加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洪迈大道88号在水一方1号楼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203、204、205号共12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洪迈大道88号在水一方1号楼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203、204、205号共12套房产。 二、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不能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鹏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阳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