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1499号
原告:何正刚,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武汉市蔡甸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高真光,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何正刚诉被告高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何正刚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刚在案件审理期间以与被告高真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正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罗 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