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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4执477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宁分中心与张睿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宁分中心;张睿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青0104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宁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234843,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1号(银泰大厦)1号楼5楼。

负责人:李会琳,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睿洁,女,汉族,1984年3月25日生,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宁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张睿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张睿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宁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2575.71元,利息等费用15417.22元(利息等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等费用,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张睿洁负担。因被执行人张睿洁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宁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睿洁公告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睿洁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其所留电话拒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14号2号楼313室及其工作单位青海通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查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宁分中心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张睿洁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睿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2575.71元,利息等费用15417.22元(利息等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等费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495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锋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文婷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