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744号
被执行人:彭振宇,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本院(2018)辽0211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振宇应支付罚金8000元。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振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211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国华
代理
审判员王冉雨
代理
审判员田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秀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