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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1执744号

彭振宇合同诈骗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振宇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744号

被执行人:彭振宇,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本院(2018)辽0211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振宇应支付罚金8000元。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振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211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国华

代理

审判员王冉雨

代理

审判员田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秀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