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
负责人:邹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米学海,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米吉军,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续吉建,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米学海、米吉军、续吉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322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米学海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金235295.13元,利息1074.83元,合计236369.96元。限于2018年12月28日前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074.83元;限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限于2019年3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限于2019年4月2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5295.13元及产生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米吉军、续吉建对上述贷款本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米学海承担案件受理费2513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4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米学海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借款本金235295.13元及利息,诉讼费2513元,合计237808.13元及产生的利息。由被执行人米学海于2019年9月30日前履行12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款及产生的利息全部履行完毕。如有一期逾期,按原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4执89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兴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