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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614号

潘永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当事人
潘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14号    罪犯潘永强,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2016)陕02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永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0月10日送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6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潘永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永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永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