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05刑初37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捕前租住石家庄市。2017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捕前住石家庄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华某中心北侧地铁口,对被害人王某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都市风牌电摩(经鉴定价值2000元人民币)实施盗窃,由胡某某放风,李某某用力将车把锁别开,把车推倒隐蔽处,再用扳子、改锥等工具接好点火开关路线,二人将车盗走。2018年10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对面网吧门口,对被害人洪某存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汇能牌电摩(经鉴定价值2358元人民币)实施盗窃,由胡某某放风,李某某用力将车把锁别开,把车推倒隐蔽处,再用扳子、改锥等工具接好点火开关路线,将车盗走。2018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网吧门口,对被害人李某1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捷圣牌电摩(经鉴定价值2114元人民币)实施盗窃,由胡某某放风,李某某用力将车把锁别开,把车推倒隐蔽处,再用扳子、改锥等工具接好点火开关线路,将车盗走。上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华某中心北侧地铁口,对被害人王某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都市风牌电摩(经鉴定价值2000元人民币)实施盗窃,由胡某某放风,李某某用力将车把锁别开,把车推倒隐蔽处,再用扳子、改锥等工具接好点火开关路线,二人将车盗走。2018年10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对面网吧门口,对被害人洪某存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汇能牌电摩(经鉴定价值2358元人民币)实施盗窃,由胡某某放风,李某某用力将车把锁别开,把车推倒隐蔽处,再用扳子、改锥等工具接好点火开关路线,将车盗走。2018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网吧门口,对被害人李某1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捷圣牌电摩(经鉴定价值2114元人民币)实施盗窃,由胡某某放风,李某某用力将车把锁别开,把车推倒隐蔽处,再用扳子、改锥等工具接好点火开关线路,将车盗走。另查明,1、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基本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当庭自愿认罪、悔罪;2、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被告人胡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3、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洪某、李某1陈述,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收款收据、发货单、电动车专用保修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指认照片,指认现场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查询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作用不分主次。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江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青 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