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苏1281刑申2号李安康: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3)泰兴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该判决第五节认定犯罪的事实不符,原判决第五节认定你于2004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以虚假投资的形式,先后9次非法收受王辉平及王辉平委托王彤彬所送的人民币计380000元;于2004年10月至2012年上半年以“打麻将”和“到北京出差”缺钱为由,先后7次向王辉平共索要人民币80000元。合计人民币460000元。该材料是申诉人在兴化市纪委“双规”期间,刑讯逼供的情况下编造的故事而形成的假证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泰兴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依法对申诉人重新定罪量刑。经审查,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你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原判决第五节认定的事实有你的供述与王辉平、王彤彬、吴振英的证言相互印证,该证据已形成锁链,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恰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