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1民初872号
原告:吉林省凯隆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兴,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丁克华。
原告吉林省凯隆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凯隆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凯隆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省凯隆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