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1121号 罪犯吕学辉,曾用名举成,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乳山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3日作出(2001)威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1日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6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学辉犯故意杀人罪、某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04年6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5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减刑一年;2014年7月减刑七个月;2016年5月减刑十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十二年五个月(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吕学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刘某、李某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吉、王书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吕学辉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吕学辉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吕学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学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婧华
审判员 蒲娜娜
审判员 刘述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新海
书记员 高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