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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5执145号

左安峰与肖铁秋、葛延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安峰;肖铁秋、葛延忠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05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左安峰与被执行人肖铁秋、葛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2018)吉2405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铁秋、葛延忠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左安峰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肖铁秋、葛延忠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 本院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葛延忠的银行存款120258元,于2019年5月28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左安峰本金8万元、一般债务利息33600元及加倍债务利息5558元,共计119158元,并收取了申请执行费11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左安峰申请强制执行的(2018)吉2405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100元,已由葛延忠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吉2405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